山东水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商丘市宝成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水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02民初1794号
原告:商丘市宝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东商兰路南钢材大市场库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水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北楼3楼301-6、301-7室。
法定代表人:费红霞。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商丘市宝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水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东水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告***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且涉案项目在河南省夏邑县,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对履行地点约定明确,且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有权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亦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山东水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水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案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