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商丘市宝成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水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02民初1794号之二
原告:商丘市宝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东商兰路南钢材大市场库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水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北楼3楼301-6、301-7室。
法定代表人:费红霞。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商丘市宝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水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商丘市宝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市宝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