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鸿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泰鸿置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91民初651号
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5794291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18号万行广场1号楼1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7208517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鸿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