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万行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李晖,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中基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汇宾路**内**iv>
法定代表人:汪盛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中基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6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6执4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桂一
审判员 徐芳东
审判员 林文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