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4民初131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栖霞桃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18号万行广场1号楼16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晖,任公司经理。
被告:张文昌,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告:夏奇山,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张文昌、夏奇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计14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莉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马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