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4476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龙口市。
被告:龙口市丛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丛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65709604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18号万行广场1号楼1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72085171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佰融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2999号绿地中央广场商业一区B栋2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WHKF558。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龙口市丛林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佰融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财产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7483元,减半收取计37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