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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山区凯奥建筑器械租赁处、烟台泰博房地产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91财保44号 申请人:莱山区凯奥建筑器械租赁处,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经营者:***,女,汉族,1976年8月15日生,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申请人:烟台泰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泰博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莱山区凯奥建筑器械租赁处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辉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