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91执保56号
申请人:莱山区凯奥建筑器械租赁处,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经营者:***,女,汉族,1976年8月15日生,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申请人:烟台泰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莱山区凯奥建筑器械租赁处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泰博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泰博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莱山区凯奥建筑器械租赁处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