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鸿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优尼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鸿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91财保367号 申请人:烟台优尼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泰鸿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烟台优尼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鸿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上述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鸿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申请费1770元,已由申请人烟台优尼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