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腾飞集团有限公司

文登市天福山农技服务部、山东腾飞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3执恢594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天福山农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山东腾飞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天福山农技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山东腾飞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字(2009)文葛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20008元,并负担执行费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字(2009)文葛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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