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腾飞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腾飞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3执恢5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1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东腾飞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腾飞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2010)文葛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24103元,并负担执行费13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2010)文葛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