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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巴斯弗钛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执恢573号 申请人执行人:山***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312696-0。住所地潍坊市***仁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巴斯弗钛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53498706。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东城海旺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盈海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776345962H。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运河北路1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盈海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666734625K。住所地寒亭区泊南路以北、坊央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5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东巴斯弗国际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2469076T。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福海花园南门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7年07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08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女性,1966年08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执行人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巴斯弗钛业有限公司、山东盈海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盈海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巴斯弗国际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寒商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2)鲁0703执恢573号。 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状况。 2022年8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不动产、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及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上述查询情况已反馈申请执行人。 经关联案件查询,全市法院涉及山东巴斯弗钛业有限公司、山东盈海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盈海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巴斯弗国际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件13件,13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活动措施的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2023年1月1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相关执行措施,表示其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通过线下查询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山东巴斯弗钛业有限公司、山东盈海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盈海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巴斯弗国际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 清 审判员  **都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