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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执2241号 申请执行人: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男,199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申请执行人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705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奎文东风大街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龙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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