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腾飞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鹏飞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泸河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寒执恢字第46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鹏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通街661号。
被执行人山东泸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驻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诸城市人民法院(2008)诸昌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泸河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东泸河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