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一钢板仓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天一钢板仓烘干设备有限公司、汉中百盛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591执100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一钢板仓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继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百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一钢板仓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百盛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加工安装款56万元及违约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4辆,均下落不明,无法控制处置。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分别于2017年12月16日、2018年3月30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5月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5月4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贯英
审判员  李志强
审判员  吴胜林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汪沫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