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1123号
申请人:***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泉头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焦天彪,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洪山镇洪山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新,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孙运超
代理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