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财保207号
申请人: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十里村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112838
法定代表人:张辉新,职务:蓝事长。
被申请人:桐梓天**松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松坎镇岩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60555749
法定代表人:优厂平,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桐梓天**松蓥煤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桐梓天**松蓥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大众牌汽车一辆(车号:鲁C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大众牌汽车一辆,车号:鲁C7××**。
二、对被申请人桐梓天**松蓥煤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5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57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守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