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1620号
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0638048X1。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十里村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8641142838。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与被告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撤诉。
审 判 员 卜凡国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阎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