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02执异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第三人:山***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本院(2022)吉0502诉前调确9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2022)吉0502执858号案件执行程序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因你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本院(2022)吉0502诉前调确90号一案中,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为由,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但是,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已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山***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已经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你院在对上述线索未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本院(2022)吉0502诉前调确9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3日对本院(2022)吉0502执8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书面异议。现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未能举出山***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到期债权,明确的债权文书。山***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6月作出说明函,称:与***债权数额尚未确定。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主张提供案外人山***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应有符合第三人的书面承诺为债务人负担债务的担保,而本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交该证据,且第三人山***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异议人的主张不予承认,属于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该权利系执行行为,不是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的主张系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如主张实体权利,应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