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财保891号
申请人:山东巨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2929165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十里村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142838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巨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820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462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巨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