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异82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山***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兴文县兴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68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第三人:**,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文县兴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山***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予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山***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兴文县兴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关停后,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兴文县兴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兴文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兴达煤业处理情况报告,该报告中未体现异议人的债权,并编造对外所欠款项已妥善处理的报告内容,严重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无偿接受省级奖金96.25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追加第三人***、**为(2022)鲁0302执恢26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文县兴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案号为(2022)鲁0302执恢260号。被执行人兴文县兴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依然存续状态,但已被永久关停,第三人***、**系被执行人兴文县兴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另查明,被执行人兴文县兴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兴文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关于煤矿关闭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中,称对外欠款已全面清理。同日,被执行人兴文县兴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关于请求划拨煤矿关闭省级奖补资金用于解决后续事宜的请示》。
上述事实,由(2022)鲁0302执恢260号执行卷宗、《关于煤矿关闭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关于请求划拨煤矿关闭省级奖补资金用于解决后续事宜的请示》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异议人山***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上述焦点问题,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兴文县兴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依然是存续状态,虽然现状被永久关停,但是异议人山***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第三人***、**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证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异议人山***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被执行人兴文县兴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具的《关于煤矿关闭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中称“对外欠款已全面清理”,也非法定追加事由。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二条、第三十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山***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牛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