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达华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碧缇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鑫达华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25民初437号
原告:上海碧缇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E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职工,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告:***达华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宝通街与永福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利军,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阴市华建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碧缇照明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华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华阴市华建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碧缇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碧缇照明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碧缇照明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上海碧缇照明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