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25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达华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星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星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善光先进打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华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星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山东星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善光先进打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尧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