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华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万合服饰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7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乐执字第1134号
申请人***达华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万合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达华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万合服饰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