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华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常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乐执字第1416号
申请人***达华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负责人崔建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达华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常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三初字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孙尧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