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达华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滨滨,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顺光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美,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鑫达华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顺光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725民初35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田 政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