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403执21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68********,住址: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49303****,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合劳务费以及利息共计15774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3)鲁1403执211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