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3)鲁1403执保513号
申请人:***,男,1976年3月出生,回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724211976********。
被申请人: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49303799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1403诉前调9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7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控并保全,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7000元,现已查控完毕,已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受理一审案件的业务庭室。本案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0元结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