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亚乔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03执保294号 申请人:山东亚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镇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亚乔商贸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403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157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亚乔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157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