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惠中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财保647号 申请人:青岛惠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12号鹏利南华商业广场4号楼20层200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7177903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22号华凌国际大厦2幢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493037994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惠中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5万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同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惠中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5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青岛惠中电气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