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辖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22号华凌国际大厦2幢2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惠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街道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惠中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3)鲁0283民初29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于借用资质、挂靠关系,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适用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根据被上诉人原审的诉请及提交的证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案件,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山东省平度市,故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