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215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山东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69号。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392号。
原告***与被告***、被告山东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交通运输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