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7民初4408号
原告:***,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2元,保全申请费13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