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民初567号
原告:山东江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八喜东路4777号青州市金宏大酒店内。
法定代表人:高文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69号(维嘉商业写字楼E.尚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江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江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江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19元,减半收取1591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江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