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7民初340号之一
原告:临沂顺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6876413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69号(维嘉商业写字楼E尚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8875551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岚济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471946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临沂顺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临沂顺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顺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顺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5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临沂顺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