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阳光沥青有限公司与山东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商初字第352-2号
原告山东阳光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纽约路601号。组织机构代码77744241-4。
法定代表人郭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树新,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69号(维嘉商业写字楼E.尚筑)。组织机构代码5887555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光沥青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阳光沥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37元,减半收取846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阳光沥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