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4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城街道宁波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苏东,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2民初40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枣庄市高新区兴城街道宁波路258号,属于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上诉人山东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如发生争议,则有合同签订地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即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另合同签订地为枣庄市市中区青檀中路52号,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据此确定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山东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周硕******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