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421民催6号
申请人:山东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汇票付款期限也已到期,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东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23198941,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德清云龙化工外加剂有限公司,付款行: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6年5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1月20日)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山东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