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0760号
原告:章丘市海利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东皋西村1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南宏大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相**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章丘市海利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宏大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2021年12月13日,原告章丘市海利丰经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章丘市海利丰经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计956元,由原告章丘市海利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