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财保30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新区上海路与汶河路交汇府东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338925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1981年2月17日生,男,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申请人: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会信用代码:9137130279153239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鲁1302财保3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6×××59的银行存款(应冻结900万元,已冻结38.6元),冻结了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1×××35的银行存款(应冻结900万元,已冻结5036.35元)冻结了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1×××46的银行存款(应冻结900万元,已冻结1309.24元),冻结了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账户9160116014242050000616的银行存款(应冻结900万元,已冻结20.62元),冻结了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910053904205000010300的银行存款(应冻结900万元,已冻结1695.61元)。2021年4月2日,山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主张双方已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6×××59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1×××35银行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1×××46银行存款的冻结;
四、解除对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账户9160116014242050000616和2910053904205000010300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莉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