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金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11执异2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224号。
法定代表人:尤如峰,
申请执行人:黄金举,男,汉族。
被执行人: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异议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陆金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金举与被执行人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金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6)鲁1311执191号]中,异议人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适用、实体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以涉案问题拟申请再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提出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广林
审判员宫建军
审判员主父洪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庞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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