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金举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11民申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金举,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再审申请人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金举、***、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4)临罗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黄金举、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合作,从未出借资质给***使用,更没有收***的三万元。工程结算款没有汇入再审申请人账户,再审申请人未能参加庭审。请求撤销(2014)临罗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中对再审申请人的判决部分,判决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蹇令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