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茂鑫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曲阜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执保47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建材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曲阜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山东新鸥鹏文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现金55000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孔 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