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茂鑫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滨州鹏逸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02民初1766号
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路2号。
被告:滨州鹏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五路渤海十九路以西秦皇河畔1号楼101室。
被告:山东永茂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光彩大市场。
被告:湖北启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孝汉大道守信路350号。
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收到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鹏逸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永茂鑫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启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29日向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艳鹃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姚思佳
书 记 员 赵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