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茂鑫建材有限公司

保全人山东飞天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被保全人滨州鹏逸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保300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飞天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傅家村东首。
被保全人:滨州鹏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五路渤海十九路以西秦皇河畔1号楼101室。
被保全人:山东永茂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光彩大市场。
被保全人: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工业集中区直东路168号。
被保全人:内蒙古鑫恒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工业园区。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山东飞天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滨州鹏逸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永茂鑫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鑫恒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0.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