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民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天龙大厦A座30层30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青春创业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振兴街北。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山东***建材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泰安青春创业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2)鲁091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建材有限公司与泰安青春创业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建材有限公司、泰安青春创业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分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