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91民初1426号
原告:滨州市建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二路606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光彩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惠民县。
原告滨州市建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滨州市建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建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滨州市建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山东***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5元,由原告滨州市建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