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茂鑫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永茂鑫建材有限公司与泰安乾洋泵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91民初81号
原告:山东永茂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光彩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乾洋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光彩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永茂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乾洋泵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永茂鑫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永茂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