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执145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1年3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女性,1984年7月14日出生,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山东源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3494072871A,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田黄镇朝阳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胡波,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源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07月01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9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工费15817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9元及执行费227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交付案款,被执行人已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9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岳贤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