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民初10号
原告:**市石墙镇**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锋(特别授权),**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山东源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市石墙镇**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第三人山东源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市石墙镇**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石墙镇**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石墙镇**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市石墙镇**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冯美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孟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