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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石墙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民初10号
原告:**市石墙镇**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锋(特别授权),**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山东源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市石墙镇**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第三人山东源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市石墙镇**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石墙镇**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石墙镇**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市石墙镇**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冯美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孟淑鑫